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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4-27 15:07:32

(2001-2010年)

前  言

21世纪前10年是人类社会跨入新纪元,中华民族振兴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广西构筑新世纪发展新格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广西妇女运动和妇女事业的发展也即将实现新的历史跨越。
妇女发展作为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政府把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1995年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于1996年颁布了《广西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下称‘95《规划》)。这是我区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专门规划。5年来,在国家的支持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妇女'95《规划》的各项目标基本实现。’95《规划》的实施改善了我区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了全面进步,妇女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妇女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我区的妇女发展事业虽然已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与全国先进省市相比仍有差距,妇女发展中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的发展与进步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我区妇女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一2010年)》的总体要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兼顾妇女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确定了2001-2010年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同时,以‘95《规划》实施成效为基础,根据我区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以促进妇女发展为主题,确定了6个优先发展领域,即: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保障、妇女与社会环境。
《规划》是新世纪我区妇女发展的一项战略性规划。《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目的是强化政府的有关职能,动员社会力量,为妇女的发展和进步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同时,鼓励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21世纪,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随着社会的更快发展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将为妇女发展创造更宽松的环境和难得的机遇,广西妇女事业必将呈现出一个美好的前景。

总  目  标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基础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推动妇女事业与全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2005年达85%,2010年达90%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妇女贫困数量。
(二)策略措施。
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1.政府宏观政策。
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经济分析和经济结构调整应纳入性别平等观念。
(1)制定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将促进妇女就业列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
(2)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3)改善妇女经济状况,进行适当的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专项投资。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等就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消除妇女在晋级、提薪以及住房和增加福利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
(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中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比例。提倡自主就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再就业。
(4)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为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5)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6)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7)鼓励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全区每年输出女性劳动力人数占输出总人数的50%左右,并搞好流动就业跟踪管理服务。
(8)制定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稳定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在实施21世纪初扶贫开发规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坚持同等优先的原则,推广以农村贫困妇女为主要对象的小额信贷扶贫模式,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要对象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3.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就业、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接受有效服务。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全区城镇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重分别达到100%、70%、85%.
(2)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3)为妇女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使职业介绍成功的女性与男性的比例基本平衡。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2010年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学校女性比例达到35%.
(4)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有就业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5)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各项培训活动。
二、妇女参与决策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水平。
2.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自治区和地(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有较大的增加。
3.提高妇女干部队伍的比例。2005年全区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比例达到35%,2010年达到37%左右,其中少数民族女干部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比例2005年达到32%左右,2010年达到35%.
4.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5.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名女委员,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二)策略措施。
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1.政府宏观政策。
在更大范围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
(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
(2)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3)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注意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以换届选举为契机,及时选拔优秀女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5)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1)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实现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
(2)政府所属部门领导层中女干部数量逐步增加。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3)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和公务员的录用,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
(4)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并优先选拔。自治区和地(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占后备干部队伍总数的10%、15%和20%.
(5)逐步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6)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7)进一步加强基层妇女干部队伍建设。注意从县级以上政府机关特别是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派女干部到基层任职。
(8)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发现和培养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材。女职工比较集中的公司制企业要依法选举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9)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10)在民主选举过程中,鼓励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
(11)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和农村村民自治,充分发挥妇女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妇女代表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3.社会宣传和培训教育。
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培训教育机会。
(1)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加强对女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到2005年,全区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大专以上学历妇女人才5万人,2010年增加10万人。
(2)各地各部门在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时,要以各级行政院校为依托,有计划地安排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
(3)重视表彰、奖励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的入学率达到99%,辍学率在1%以下,小学5年巩固率提高到95%.初中阶段女童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95%, 2010年达到99%,辍学率在3%以下,普通初中生3年巩固率提高到94%.
2.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40%左右,2010年达到74%;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10%,2010年达到15%左右。
3.成人妇女识字率达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15-50岁)识字率提高到95%.青壮年妇女文盲率降至2%左右。
4.中、高级女科技人员比例在2000年的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
5.提高城乡妇女科学技术普及率,获得各类技术等级职称、证书的女性数量不断增加。
6.努力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
7.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
(二)策略措施。
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特别是要努力缩小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中男女受教育的比重差,提高妇女的科技文化素质,是妇女发展的重要因素。
1.政府宏观政策。
自治区的人才发展战略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自治区的教育发展规划。
(1)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2)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
(3)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管理的女性专业人才。
(4)在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
(5)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设立贫困地区教育专项基金,为贫困地区女性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教育立法要体现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
(2)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努力帮助失学、辍学贫困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女童与健全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
(3)发挥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优势,提高培养少数民族女学生比例,各类民族班女生比例不少于30%.
(4)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通过正规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女职工能够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重点发展县(市、区)、乡(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各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
(5)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女性的入学比例。全面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

(6)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有利条件和机会。
(7)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力度,把扫除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女文盲作为扫盲作的重点。
(8)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及培训等各个方面,培养女性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
(9)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10)重视农村妇女的科技文化培训,使农村妇女劳动者能普遍受到实用技术培训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在农村初中和高中教育阶段,将基础教育和“绿色证书”等教育有机结合,使女学生获得更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
(11)采取对口扶贫支教、启动远程教育扶贫项目等措施,提高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的水平。
(12)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为残疾妇女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提高残疾妇女素质,增强其生存和发展能力。
3.社会教育和培训。
广泛宣传性别平等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
(1)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继续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扫盲。
(2)大力开展妇女职业、岗位技能培训。在各级各类培训中,应重视提高女性比例。
(3)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农村广大妇女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她们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全区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95%,农村8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因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降低1/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2005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0%左右。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3.
3.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2005年,全区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比2000年减少50%,到2010年控制在1‰以下。
4.以生殖健康教育为中心,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2005年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75%,2010年达80%以上。
5.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6.减缓性病增长速度,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7.增强妇女的健身意识,引导妇女科学健身,提高妇女身体素质。
(二)策略措施。
妇女身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全健康状态是反映妇女生存状况的基本指标。
1.政府宏观政策。
在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健康的主要目标。
(1)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依靠科技与教育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2)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争取国际方面的合作与援助,改善贫困地区妇幼卫生状况。
(3)引导卫生保健产业发展,不断满足妇女的健康需求。
(4)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
(5)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科技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提倡男女双方共同参与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
2.法律和部门政策。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不断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妇女的健康权利。
(1)制定和完善以公共卫生和妇女健康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2)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卫生保健产品、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法律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实行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管理,依法查处各种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3)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
(4)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
(5)对妇幼卫生人员进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妇幼保健机构要逐步提高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能力。
(6)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精神健康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率。
(7)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创造符合规范的住院分娩条件。实施“母亲安全工程”,广泛宣传母婴生命知识,逐步转变家庭接生员职能。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8)医疗保健机构要注意提高产科质量和高危急救能力,减少对产妇不必要的医学干预,切实降低剖宫产率。
(9)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提高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
(10)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指导已婚妇女落实避孕措施;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具有较高的服务能力。预防意外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1)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药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12)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社会上传播和树立新的生育观念和妇女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
(13)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控制母婴传播。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民普及预防性病、艾滋病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知晓率;2010年自治区、地(市)以及有艾滋病流行的县(市)都要有1个艾滋病医疗服务机构。
3.社会保障和服务。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
(1)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3)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从以病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治病与保健相结合,不断满足广大妇女的健康需求。
(4)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兴建和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
(5)组织残疾妇女开展康复训练,普及康复知识,使残疾妇女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提高残疾妇女参与社会的能力。
五、妇女与法律保障
(一)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
2.普及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4.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和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6.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完善立法并保障法律法规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是实现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1.立法。
在立法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的地方性法规。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母婴保健、反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纳妾等相关内容列入立法规划,从法律上维护妇女的权益。
(2)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司法和执法。
强化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1)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强奸、猥亵、拐卖妇女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重视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2)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建立有效预防、及时打击卖淫嫖娼的工作机制。
(3)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惩治贩卖毒品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毒、注射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积极创建“无毒社区”。
(4)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5)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人员的性别意识,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执法水平。
(6)严禁遗弃、买卖、残害女婴及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7)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异、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
3.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把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1)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
(2)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4.法律服务和援助。
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
(1)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2)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建立妇女法律援助联络站、妇女热线、庇护所等各类妇女援助机构,设立特困妇女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实施司法救助。
(3)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社会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6.增加妇女自我支配时间。
7.兴建城乡妇女活动场所,为妇女提供教育培训、文化交流、健身娱乐和家政服务。2005年,50%的地(市)和25%的县要兴建妇女活动场所;2010年分别达到80%和50%.
(二)策略措施。
优化社会环境,保护自然环境是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的要素。
1.政府宏观政策。
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充分体现妇女与环境的主要目标。(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对妇女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3)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逐步提高城市女性贫困人口的救济补助标准。
(4)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
(5)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6)扩大妇女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增进妇女同世界各国特别是与我区建立友好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友好往来;加强与国内各地区、各民族妇女之间的横向联系,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对外开放意识。
2.法律与部门政策。
(1)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展现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2)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
(3)为妇女在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宣传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宣传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
(4)加强家庭美德建设,积极开展创建“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倡导建立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的家庭关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5)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它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5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5年达到70%,2001年达到75%;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7%,农村村电(村旁、宅旁)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
(6)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0%;农村卫生饮用水受益率达到60%,农村自来水受益率达到60%,农村户厕所普及率达到65%,农村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
(7)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率。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保护饮用水源,防治农业化学污染。引导农村妇女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实施“三八绿色工程”,倡导绿色消费。
(8)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民间环保组织,在制定城市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社会保障和服务。
(1)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2)加强老年社会福利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兴办城乡各类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和敬老院,为老年妇女提供服务,2010年全区社会福利机构达1124所。
(3)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4)完善城市社区建设,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5)加强妇女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并把其纳入城镇发展规划。

组织与实施

1.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妇女领域的理论研究。
4.实施《规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

监测与评估

1.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建立自治区和地(市)、县(市)的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自治区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统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自治区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评估和每3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监测评估。
4.建立监测评估机构。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1)统计监测组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在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下,完成自治区级妇女发展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做好实施《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专家评估组由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自治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5.各地(市)、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落实必要的监测评估经费,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自治区《规划》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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