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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工会法》司法解释的通知
作者:工会办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6-15 16:05:05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关于认真贯彻《工会法》司法解释的通知

桂工发[2003]35号 2003年7月16日

各市(地)、县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9日起施行。它的公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推动《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保障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提供了司法保障。各地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工会法》司法解释。在学习贯彻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工会法》司法解释制定与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把学习宣传司法解释和学习宣传《工会法》结合起来,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抓住机遇,推动《工会法》和《工会法》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具备工会社团法人资格是工会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基础,也是工会申请支付令、参与诉讼的必备条件。各地要高度重视工会社团法人的登记工作,已成立工会组织并具备条件,未办理法人登记的,要加紧办理。
      三、申请支付令是当前解决工会经费拖欠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它既是基层工会和上级工会的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各地要结合实际灵活运用。根据《工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的主体可以是基层工会,也可以是基层工会的上级工会。如果上级工会作为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的主体,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因此,各基层工会有及时追缴工会经费的权利和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会经费追缴情况的义务。基层工会和上级工会都有对欠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对不作为,不及时追缴工会经费,而造成工会经费流失的,应追究工会负责人的责任。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追缴工会经费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未起诉且没有法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拖欠的单位可以不再拨缴。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也不再受理。即使受理,在查明无中止、中断的情形后也会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各地要注意催缴工会经费的时效问题,对拖欠的工会经费要加紧催缴。催缴时应当有书面的催缴通知书,要求被催缴的单位在回执上签收。并注意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五、各地要加强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对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打击报复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必要时支持工会干部提起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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