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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规定》的通知
    作者:未知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1-4-7 10:20:06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发[2002]95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2-09-18        执行日期 2002-09-18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
        第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工会代表由本企业工会委员会确定或由工会提名,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也可由原集体合同协商代表担任。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当有女职工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四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为3-10人。
        第五条 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以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第六条 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第七条 双方协商确定一名记录员。
        第八条 双方协商代表确定后,由企业将企业法人代表证书、工会法人代表证书、职工方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上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备案。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
        第九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可以由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提出方可以用"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的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条 意向书应写明建议协商的时间,地点、程序、内容等。另一方接到意向书后,要认真研究,应于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准备
        第十一条 法律政策知识准备。要了解企业行政、工会的职权范围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的知识,要掌握《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二条 业务知识的准备。双方代表除进行必要的协商知识准备外,还必须进行劳动工资专业知识的准备和与之相关的知识准备,以及 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学习。
        第十三条 资料准备。搞好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分析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数据资料,对企业现状和各方面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十四条 企业方应提前将上年度的财务、经营状况及当年经营发展计划预测提供给职方。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商开始前五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同时,双方代表应根据所掌握的资料,结合政府制定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进行研究,并提出进行工资协商的工资增长的单方方案。工资协商方案要尽可能清晰、具体、明确,要符合国家政策,还要切合本企业实际。
        第五章 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六条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协商开始时,由提出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 协商中应本着主体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良好的合作态度,互相尊重,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双方应本着先易后难、求同存异的原则开展协商,协商中出现较大分歧,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并商定中止期间双方应做的工作和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期限不宜超过六十日。
        第十九条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方制度《工资集体协议》文本草案,提交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根据职工的意见双方进行协商,修改,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需超过半数同意,并作出书面决议。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工资协议,由双方首席代表在《工资协议》文本上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六章 工资协议审查
        第二十条 企业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七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时报一份给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工资协议》后十五日内,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第七章 工资协议的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企业工资集体协议》上报审核生效后,协商双方应及时采取张榜公布、通告、印发等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予以全文公布,并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双方代表可以进一步就强化目标任务和细化责任制等方面的问题举行协商,将最后形成一致意见的内容汇编成本单位《职工手册》,供职工学习遵守。
        第二十四条 工资协商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六十日内,向对方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协商。
        第二十五条 《工资协议》的履行、变更、终止、监督检查,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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