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工办发[2006]34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帮扶中心帮扶救助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帮扶救助原则
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本着为党和政府分忧,为职工群众解难的原则,对于到帮扶中心寻求帮助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给予必要的帮扶救助,发挥社会保险拾遗补缺的作用。
二、帮扶救助对象
原则上是工会会员,即建立工会组织的县直(含中直、区直驻灵单位)企事业、机关单位的困难职工以及困难农民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帮扶救助:
(一)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灵山县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因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职工家庭收入低造成子女就学困难的;
(四)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生活困难的;
(五)本中心认可的其它情形。
三、帮扶救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救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一般救助500元以下,年内每人不超过两次。
(二)重大疾病救助
1、参加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办理的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患相似(相近)互助保障指定疾病,未获给付金的,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以下;
2、没有参加职工互助保障的,患重大疾病正在医疗接受治疗的困难职工,一次性救助1000元以下;
3、职工因病致使生活困难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以下。
(三)困难职工子女助学
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子女就学困难(主要是普通全日制高中、大学),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助学金500—2000元;有条件的联系爱心人士“一帮一”结对帮扶,积极协调就读学校减免有关费用。
(四)其他特殊困难救助
因重大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一次性救助500—2000元。
四、帮扶救助申报
(一)基层工会报告
由基层工会根据困难职工本人提出的申请,组织材料向县总工会报告,报告附上以下材料:困难职工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如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属患病救助的,需附就医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普通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申请助学救助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和学校相关证件(如大学录取通知书、就读学校证明等);基层工会的相关证明。
(二)帮扶中心审核
收到基层工会的申报报告后,帮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帮扶条件、拟实施帮扶的,报劳动保护部审核。
五、帮扶救助审批
劳动保护部提出意见后,日常救助,由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大批救助,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六、帮扶资金发放
经县总工会领导审批后,帮扶中心通知基层工会填写《困难职工帮扶登记表》,并通知受助人带身份证原件到帮扶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由基层工会领取帮扶救助金发放。如委托他人代理的,被委托人需带申请人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方能办理。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